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的7个典型案例,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环境污染是数量较多的一类。
8月15日修订后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其中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依然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企业要把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予以加强。那么,如何加强对危废的管理呢?
危险废物是企业面临的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也是环境追责最多的领域。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3年版本中,就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构成环境犯罪。
近年来,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且成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其“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其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有50大类467种。该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的绝大多数行业,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5个行业,所产生的危废占到总量的一半以上,是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
如果涉及到以上这5个行业的企业,一定不能掉以轻心,既要仔细梳理识别企业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风险源,也要了解危险废物的爆炸性、毒性以及腐蚀性等特性,分门别类做好管理,并对所产生的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制定详细的危废管理清单。
企业要始终绷紧危险废物风险管理这根弦,最好是配备专门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专业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在生产运行的所有的环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等风险源的日常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许多公司制作的重要原料,尤其是化工行业,不仅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种类非常之多、使用量也较大,而且危险化学品来源广泛、特性各异、复杂多变,管理难度也非常大。有的危险化学品也具有和危废一样的特性,即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特性。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包含2828种化学品,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的“硝化废料”就是废弃的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第四条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但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删除了2016年版中的第四条,但是这并非简单删除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加强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到《名录》具体的附表中,逐一列明哪些危险化学品是需要纳入到危险废物名录中予以严格监管的,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更加科学和严谨,同时更加便于企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进行管理。
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根据新《固废法》第112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就要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同时,新《固废法》第77条还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企业如果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一)项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此标准2013年做过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新《固废法》第81条还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这些要求在原《固废法》第58条就有规定,不是新要求。
因此,产生危废的单位,要将其危废交给有许可证的单位做处置,并且,有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或者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都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特别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非常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要按照《刑法》第338条“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要按照《刑法》第125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张勤岳,就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5万元。总之,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企业要会算要算大账,会算长远账、整体账和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