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条文释义: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聚集的场所或设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重大危险源一旦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的可能性对从业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管理,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按时进行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条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信息共享作出特别规定,旨在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义务和责任,为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本法第117条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非常有可能发生危险。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 18218-2018),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些临界量,可以辨识某一危险品的聚集场所或设施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