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省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污染自然环境罪案件,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二人因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和3万元的刑罚。
2017年10月6日晚8时许,一辆环卫吸污罐车装载着被稀释的废弃液氨,先后来到位于我区区委党校对面的昌盛驾校训练场附近山沟和旅顺第六十二中西侧路边无名土路,在夜色遮掩下,非法倾倒废液,对周围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8时5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区委党校附近有刺鼻气味,公安机关遂出警进行处置。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废弃后的液氨属于危险废物,系有毒物质。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被公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大连新峰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为大连海晏堂生物有限公司拆除制冷设备。10月6日,李某某找到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人曹某某为其处理制冷设备中废弃的液氨,曹某某又雇佣曹某成、王某某驾驶一辆环卫吸污罐车来到大连海晏堂生物公司,当晚8时许,曹某某指使曹某成将制冷设备内的1吨多废弃液氨倒入加水后的环卫吸污罐车内,而后由李某某驾其奔驰车在前面引路,带领驾驶吸污罐车的王某某倾倒废液。
近年来,面对环境污染犯罪呈现的大幅增长态势,区法院秉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不断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服务保障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贪图少花费用,明知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专业处置危险物品的资质,仍雇其处置大量废弃的液氨,且明知曹某某的处置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将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仍带路寻找排放场地;曹某某明知液氨属于危险物品应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仍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肆意排放,造成周围土地、水质污染和农作物枯萎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置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贴士]危险废物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本案中的液氨是一种具有着强烈刺激性气味和强腐蚀性、易挥发性的工业原料,极易发生化学事故,废弃后的液氨即属于危险废物。人体若在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会出现咳嗽、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的人甚至引发肺水肿、呼吸道刺激症状,更有少数人会出现痉挛或死亡,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因此,对液氨的使用和处理,国家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特别是对废弃液氨的处置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后由专门的危险物品处理公司采用专业方法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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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第一批)》,第一批共19家。关于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强化危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为逐步提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保障节日期间生态环境安全持续稳定发布致全市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一封信。致全市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一封信全市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负责人:过去一年来,各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生态环境领
“铝熔炼企业产生的大量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必须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处理。”江西省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祝志辉介绍说。据了解,铝灰主要成分为金属铝和铝氧化物,其中金属铝含量可达10%—70%,遇水会产生刺激性气体——氨气。近年来,一些非法企业为了节约铝灰处置费用,擅自交给不法分子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月23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上的水准持续提升,川渝危险废物“点对点”综合利用取得进展,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体系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取得突破,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跨省区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该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11月20日,广东省某县甲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官某伙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某,在明知该公司无处理废树脂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逐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的通知,通过采取危险废物智能称重、二维码电子标签、电子台账、电子联单、转移轨迹实时上传、视频监控、手持终端等智能化物联网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实时、动态、预警的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非现场监管,提升全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布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根据《环境保护科技奖励办法》的规定,经有关专家、单位提名和专家评审,并通过广泛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59个项目获2023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高能环境参与申报的“危险废物重点风险源渗漏精准阻控与地下水污染协同修复技术及应用”荣获二等奖。高能
近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共列项目315项(含省重点项目)。这中间还包括无极皮革后整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污水处理项目、行唐县建筑垃圾消纳站(资源化再利用)建设项目、灵寿县磁河综合整治工程、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心河沿岸综合整治和改造提升二
江门市生态环境厅收到群众提问,答复如下:问:汽修行业的典型危险废物有哪些?答:一般常见的有废机油滤芯(900-041-49)、废铅酸蓄电池(900-052-31)、废活性炭(900-041-49)、废油漆桶(900-041-49)、废有机溶剂(264-013-12)、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900-049-50)、废过滤棉(900-041-49)、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园区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
6月16日5∶35,河北省无极县南部郝庄乡牛辛庄村滹沱河河套发生一起工业废液倾倒中毒事故,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中国化工报记者赶赴现场看到,有关部门已对周围群众进行了疏散,没发生次生灾害。石家庄警方封锁了通往事发现场的道路。经初步调查,当日凌晨两辆罐车在牛辛庄村南滹沱河河套内倾倒废液,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自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许可开设电镀加工厂,非法排放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对环境造成污染造成的损害,判处其承担环境损害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及鉴定费共计26229元,并责令其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一起因非法处置污泥的案件。11月16日,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因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悉,该公司因为技术不成熟蚯蚓养殖失败,导致污
废污泥直接在厂区挖坑填埋,造成了所涉场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2022年11月16日,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因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快速了解本次庭审的“来龙去脉”1被告单位因技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一起因非法处置污泥的案件。11月16日,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因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悉,该公司因为技术不成熟蚯蚓养殖失败,导致污
2021年10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得到乡镇公安派出所反馈线索蒲城县孙镇辖区一废弃厂房附近总有刺鼻气味,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废弃厂房内存在生产化工产品二甲酯的加工厂,整个生产环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加工厂生产车间外的两个土渗坑内倾倒有红褐色废水,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渗坑周边三颗大树树干发黑已成枯死状态。
近日,梅某、杨某、李某因干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被浙江省缙云县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刑,并在特定时间内被禁止从事排污行业。
未经审批就非法建设冶炼粗铟生产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还非法外排含重金属的废水,天元区斯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不仅被公安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还对该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1年4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安徽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县区充分的利用日常检查、网格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充分的发挥环保、公安联动机制作用,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某水务公司、原审被告人郑某、浦某等人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一案,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苏0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某水务公司、原审被告人郑某、李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污水处理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手段之一,事关公共环境和民众的健康权益。然而,身为污水处理的技术员,为了一己私利,置公共环境于不顾,违规重启设备数据,导致采样数据失真,最终可能危害社会公共环境。26日,记者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徐某是天台县某污水处理公司的一名技术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