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这一节属于重点考试内容,年年都会进行出题考试。该知识点20年考了5分,21年考了5分,想来今年也有一定可能会出现相关考点考题。所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事故隐患的相关知识点,为考试拿分做好准备。
今天主要学习两个知识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 控制管理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 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八、未依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基本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 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监控治理。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8、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 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二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0.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2、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3、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 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不再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不再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 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4、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 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5、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 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并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并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 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 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6、《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能采用通知相关的单位停止供 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