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1/T540-202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热情参加”的消防工作原则,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2011年起,由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续发布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系列标准10个部分。
此次修订,第1-3部分、第5-10部分进行修订与合并,形成这一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4部分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单独申请立项并更名为《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
8.10.1.1 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地疏散的障碍物。
8.10.1.2 病房楼人员进出频繁的出入口宜设置常开式防火门。设置的常开式防火门,应确保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8.10.1.3 病房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防护要求和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电器设备应检测合格,定期维护,运行正常。
8.10.1.4 病房内氧气瓶应按时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常常检验核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10.1.5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8.10.1.6病房楼应设置专门的人员疏散预案,并落实负责疏散人员。
8.10.1.7 病房楼的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避难间应设置在电梯附近。
8.10.1.9重症监护室(ICU)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重症监护室(ICU)的移门应按时进行检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方便开启。
8.10.1.10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8.10.1.11精神专科医院病房楼的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设置于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当所在位置不便于医护人员监管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0.2.1供氧站设备和附件应远离油脂、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并注明标记。
8.10.2.2 供氧站设置的供气异常报警装置、备用机组自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应急备用电源等设备,应确保完好有效。
8.10.2.3 医用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存放可燃物,路面不得改造成沥青路面。
8.10.2.4医用液氧储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8.10.2.5灌装氧气袋的房间,其窗玻璃应磨砂处理或喷涂白漆等措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进房间。
8.10.2.6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外,不得将其他导电线敷设在氧气管道同一支架上。
8.10.2.7 病区及洁净手术部内的氧气干管上所设置的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应确保完好有效。
8.10.2.8供氧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按照供氧站系统说明书做相关操作,由专业单位实施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液氧或氧气钢瓶由专业单位和人员负责运输、装卸,不得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8.10.2.9 采用液氧储罐、压缩氧气钢瓶及制氧机等设施的供氧站应制定火灾等紧急状况下切断氧气的应急预案。
8.10.2.10供氧站工作人员着装和手应洁净无油污,严禁戴手套操作,操作工具应定时进行脱脂、除油处理。
8.10.3.1 因治疗确需进高压氧舱内使用的电器应可承受舱压,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8.10.3.2医用氧舱工作人员应掌握火灾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操作,当高压氧舱治疗过程中发生火灾时,操舱人员应按以下步骤实施抢救:——立即断电及供氧;——开启紧急泄压阀和安全阀排气,在3min内减至常压;——打开舱门,迅速救出病人。心跳呼吸停止者,应迅速复苏,并组织相关科室施救;——舱内如有火焰,用灭火器扑救;
8.10.4.1 手术部(室)内移动设备的电气线路应检测合格,定期维护,运行正常。
8.10.4.2穿手术室隔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加保护管,管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内的线缆敷设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不燃、弹性密封材料封堵。
8.10.4.3 2015年5月1日后设计建造的洁净手术部(位于24m以上楼层),其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8.10.4.4 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0.4.5 洁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作为疏散门,应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
8.10.4.6 手术用的电烧设备刀头及纤维内窥镜的末端等断电后仍可保持一段时间高温的设备在不再使用后应将其放在不燃且隔热的容器内。
8.10.4.7手术部(室)应设置专门的人员疏散预案,并落实疏散负责人员。
8.10.5.1 药库、药房及制剂室应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10.5.2药库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不得与门诊、病房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毗邻,不得靠近胶片室、手术室等。药库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
8.10.5.3易燃药品或含有较多易燃品的药品,如酊剂、醑剂等,应分放在不燃材料砌成的药品架中,应避光储存,室温不超过28℃。
8.10.5.4 在储存、乙醇等易燃品时应单独或分库存放,并有排通风设备,开关、照明应设在室外。
8.10.5.5药库、药房内应设置禁火、禁烟标识;药库(房)内药品应按照类别存储放置,按药品的理化性质控制存量、温度、湿度等;中药库存放大量中草药时,应定期翻堆、散热,以防自燃。
8.10.5.6 制剂室内用于制剂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电器应落实专人管理,并做好每日现场清理工作。
8.10.6.1设有精密贵重医疗设施的用房,应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除了设备所占面积外,还应留有面积,保持环境宽敞、通风干燥、温度稳定,以保证设备的散热。
8.10.6.2设备应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落实对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和使用指导等。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关设备操作的资质许可。
8.10.6.3放射科应落实摄影造影岗位制,落实对设备、胶片、显影剂、定影剂等维护、保养和使用等。
8.10.6.5 病理室、检验科、放射科、实验室等医技科室内使用的危化品(试剂)的存放、使用、处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后的试剂(废液)应存放在符合防爆、通风要求的专门房间,并定期处置、不过量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