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以为,因消防部分奉告不能承认“油脂”详细来历后,原、被告两边在近7个月的时间内未供给能够受理判定“油脂”来历或起火原因的组织;而在依据上,大火烧毁了现场,当然也烧掉了“油脂”,且通过消防部分补救,原始现场现已改动,故法院不能直接确认“油脂”的详细来历。
依据《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及2015年版风险化学品目录,液氧属风险化学品,刘某运送手续不标准,承运前未要求水产公司出示特定品种设备运用证书,并答应其在不通风的隔热关闭车厢内贮存运用风险化学品液氧。运送途中,在天气炎热的情况下,未准时进行检查货品车厢,导致车厢内热量不断积累终究到达点燃温度。这些都阐明事发前刘某未尽合理留意职责,缺少危化品常识。此外,刘某在车厢外体温度较高未承认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敞开车门;事发时应急施救办法不妥导致烧伤,缺少安全意识,运送途中也无水产公司的人员伴随,忽略了自身安全形成自身受损的结果,其自身存在差错,法院裁夺刘某自傲60%的差错职责。
作为托运人的水产公司未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将有关风险物品的称号、性质和防范办法的书面材料提交给作为承运人的刘某,也未向其奉告液态氧气的风险性及运用需求留意的几点。尽管“油脂”来历不能承认及查清,但水产公司顺便的两只敞开状况的液态氧气瓶及塑料软管、泡沫箱,均为助燃物、可燃物,为火灾事故的产生供给了物质条件,埋下了事故隐患,故水产公司对刘某的损害应承当必定的职责,法院裁夺水产公司承当40%的补偿相应的职责。